以下说明和条款适用于系统上安装西门子软件、安装过程中在系统中进行复制西门子软件以及以其它任何方式使用西门子软件等情况。 请注意: 此软件受德国和/或其它国家的版权法和国际条约条款保护。未经授权复制和分发本软件或部分本软件的将遭到起诉。这种行为将会受到刑法和民法起诉,并可能受到严厉惩罚和/或损害索赔。 在安装和/或使用本软件之前,请阅读本软件的所有许可条款。在本说明后面,您将找到这些条款。 如果您是收到的是“试用版”软件,那么根据此说明后面所列的试用版许可,该软件只能用于测试和验证用途。 禁止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此软件。因为该软件是试用版,我们不能排除现有数据修改、覆盖或丢失可能。因此,我们对因为本安装或忽视本法律公告所造成的损害或者数据丢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只有在您拥有西门子授予的有效许可证的情况下,才能够以其它方式使用本软件。如果您没有有效的许可证(需提供相应的许可证书),则必须立即停止安装。请勿使用所安装的西门子软件,并联系您身边的西门子办事处,以避免任何损害索赔。 安全信息: 西门子的产品及解决方案中包含有工业安全功能,可确保工厂、解决方案、机器、设备和/或网络的安全运行。这些工业安全功能是整个工业安全保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此,西门子不断对产品和解决方案进行开发和完善。在此,我们建议您定期检查产品的更新和升级信息。 要确保西门子产品和解决方案的安全操作,还须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例如:设备单元保护机制),并将每个组件纳入全面且先进的工业安全保护机制中。此外,还需考虑到可能使用的所有第三方产品。有关工业安全的更多信息,敬请访问:http://www.siemens.com/industrialsecurity。 要及时了解有关产品的更新和升级信息,请订阅相关产品的新闻快报。有关软件的更新和升级信息,敬请访问:http://support.automation.siemens.com。 向德国内客户提供西门子自动化与驱动技术软件的一般条款 (状态:2015 年 7 月 1 日) 1 提供软件并授予软件使用权利 1.1 定义 “订货数据”是双方达成的软件标识的详细信息,包括订单确认时西门子最新产品目录中的产品编号和属于该产品编号的相应订货信息。如果客户未收到西门子的订单确认,则以西门子为客户提供的 CoL 产品编号的详细信息(包含订单的接受)为准。 “CoL”即许可证书以及软件产品证书,这两种证书各包含有关该软件所需权限的详细信息。CoL 随附软件或交货通知提供。 “工程组态软件”是指用于进行?こ套樘娜砑缬糜谙钅抗婊⒈喑獭⒉问柚谩⒉馐曰虻魇浴? “早期版本”是指该软件的早期发布版本,通常可通过版本号的变化进行识别。 “实例”指的是位于实际操作系统环境或虚拟操作系统环境中的实例。 “开源软件”包括开源软件或第三方的类似软件。 “运行系统软件”是指用于工厂和设备操作的软件,如操作系统、基本系统、系统扩展或驱动程序。 “服务包”中是指软件错误更正,但通常不涉及功能变更。 在 8.1 节中定义有“产权”。 “西门子”是指西门子股份有限公司(德国)。 “软件”是指客户根据本协议从西门子获得的软件产品,包括相关文档。 1.2 一般条款的适用范围 本通用条款排他地适用于向客户提供的自动化与驱动软件。客户的通用条款和条款仅在西门子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1.3 主题 西门子将按订单数据向客户提供软件。就软件授予客户的各项权利均是根据许可类型(见第 2 条)和软件类型(见第 3 条)授予的。许可证和软件类型详见订单信息或 CoL。 基于订货数据或 CoL,如果客户只收到软件但西门子没有授予使用许可,则客户仅限于在根据第 2 部分的说明获得使用许可权限(如需许可密钥,则还需获得许可密钥)的情况下,才有权使用该软件。 如果以电子方式提供软件或者已经授予了复制软件的权利,则这些一般条款中规定的各项权利和责任将适用于客户经西门子批准生成的副本。 1.4 交付清单 西门子将根据订货数据,以数据介质形式或网络下载方式向客户交付该软件及相应的 CoL。 西门子将提供该软件的相关文档。西门子有权选择以软件随附的电子版本形式或网络免费下载形式提供。如果在订货数据中阐明交付清单中不包括文档,则文档需单独购买;在这种情况下,客户无权生成副本,而应购买所需数量的文档副本。 如果软件出于激活工艺功能目的需要一个许可密钥,那么西门子将向客户提供一个许可密钥。 如果双方同意客户仅获得软件而暂时不授予软件使用权限,则交付清单中将不包括许可密钥和 CoL。如果客户具有用于软件验证的受限使用权限,则交付范围内将包括一份 CoL。 1.5 包含的第三方软件组件 如果软件中包含有开源软件(下称“OSS”),则在软件的 Readme_OSS 文件中将列有此开源软件。客户有权按照开源软件的许可条款使用开源软件。这些 OSS 许可条款随附于软件,且优先于一般条款。如果基于 OSS 组件与专有组件的关联,向客户授予了与专有组件相关的使用权限,则开源软件许可条款优先适用。 如果开源软件的许可条款中涉及到源代码发布,则西门子将应客户请求向客户提供开源软件源代码,以抵偿相关费用。除开源软件外,软件中可能还包括其它已获得许可的软件,即非西门子开发而由西门子从第三方(如 Microsoft Ireland Operations Ltd)获得并获得许可的软件。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将在 Readme_OSS 文件中收到获得许可软件的相应许可方条款,这些条款适用于与客户相关的许可方责任。有关西门子对客户承担的责任,每种情况均适用一般许可条款。 1.6 软件性质、系统环境 软件的性能应完全以订货数据和合同签订时有关软件文档的订单确认为依据。客户应根据订货数据/订单确认或 CoL 以及相关文档中的要求提供系统环境。 客户应自行安装软件并进行配置。 2 许可类型 西门子应授予客户下述许可类型的以下软件权限。 2.1 单一许可 客户应当被授予在一个 (1) 实例上安装软件并且以订单信息或 CoL 所规定的方式使用软件的权利,该权利是非独占性的且无特定的限期(详见“使用类型”)。 2.2 浮动许可 客户应当被授予在指定数量的客户硬件设备上安装软件的权利,该权利是非独占性的且无特定的限期。允许同时使用软件的对象数量(如,用户或设备)取决于订单信息或 CoL 的规定。 2.3 租用许可 客户应当被授予在订单信息或 CoL 规定的时限内在一个 (1) 个实例上安装并使用软件的权利,该权利是非独占性的(详见“使用类型”)。如果按照规定是以小时计算使用期限,那么使用时间就是自软件启动时开始,并且在软件关闭时结束。如果使用期限是按照日、周或月规定,那么自首次启动软件起算的规定期限不完全等同于实际使用时间。如果使用期限指定为某具体日期,那么无论实际使用时间长短,使用权利都将于此日期终止。 2.4 租用浮动许可 客户应当被授予在订单信息或 CoL 规定的时限内在任意数量的客户实例上安装并使用软件的权利,该权利是非独占性的(详见“使用类型”)。允许同时使用软件的对象数量(如,用户或设备)取决于订单信息或 CoL 的规定。如果按照规定是以小时计算使用期限,那么使用时间的计算就是自软件启动时开始,并且在软件关闭时结束。如果使用期限是按照日、周或月规定,那么自首次启动软件起算的规定期限不完全等同于实际使用时间。如果使用期限指定为某具体日期,那么无论实际使用时间长短,使用权利都将于此日期终止。 2.5 演示许可 客户应当被授予在订单信息或 CoL 规定的时限内在一个 (1) 个实例上安装并以验证为目的使用软件的权利,该权利是非独占性的(详见“使用类型”)。如果使用期限是按照日、周或月规定,那么自首次启动软件起算的规定期限不完全等同于实际使用时间。如果使用期限指定为某具体日期,那么无论实际使用时间长短,使用权利都将于此日期终止。 2.6 演示浮动许可 客户应当被授予在订单信息或 CoL 规定的时限内在任意数量的客户实例上安装并使用软件的权利,该权利是非独占性的(详见“使用类型”)。允许同时以验证为目的地使用软件的对象(例如:用户或设备)也适用订单信息或 CoL 的规定(详见“使用类型”)。如果使用期限是按照日、周或月规定,那么自首次启动软件起算的规定期限不完全等同于实际使用时间。如果使用期限指定为某具体日期,那么无论实际使用时间长短,使用权利都将于此日期终止。 2.7 试用许可 客户应当被授予在一个 (1) 实例上安装软件,并且以订单信息或 CoL 规定的以验证为目的的方式使用软件的权利,该权利是非独占性的(详见“使用类型”)。使用的期限仅限于十四(14)天,并且在启动软件时起算,除非订单信息或 CoL 中规定了其他的使用期限。试用期结束后,客户必须删除或卸载该软件。 3 软件类型 客户可从西门子获得软件有工程组态软件和运行系统软件。如果订单信息或 CoL 中未规定软件类型,那么第 3.2 条(运行系统软件)中规定的各项软件权利应当适用于该软件。 3.1 工程组态软件 在客户使用工程组态软件来生成含有工程组态软件成份的程序或者数据的情况下,客户应当有权在不必支付许可证费的情况下复制或者使用作为其自己程序或者数据的组成部分的该工程组态软件的部分或者将该部分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如果在工程组态软件的适当使用过程中,工程组态软件的部分内容包括在由客户开发的程序中,则工程组态软件的这部分内容将作为客户自身程序或数据的组成部分。否则,不允许分割工程组态软件;5.3 节中的规定不会因此受到影响。如果客户将上述程序或数据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则应按照第 5 部分的规定保护其中包含的工程组态软件。 3.2 运行系统软件 如果客户将运行系统软件或者其任何部分嵌入其自己的程序或数据,客户应当在每次安装或者复制其自己含有运行系统软件或其组成部分的程序或数据时,客户将运行系统软件与自己的程序或数据的某个复制项目链接时,应根据拟采用的相关使用类型并根据届时有效的目录购买运行系统软件的许可证。在客户向第三方提供此类程序或者数据供其使用的情况下,应遵循第 5.4 条中有关运行系统软件的各项规定。本 3.2 节并不授予分割运行系统软件的任何权限;5.3 节中的规定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如果运行系统软件含有参数化/?渲玫墓ぞ撸乙丫痛烁秤枇死┱谷ɡ蛴Φ痹诟迷诵邢低橙砑?readme 文档中详细予以说明。 4 早期版本、升级和变量升级包 4.1 如果从订单信息或 CoL 可以明显看出,该软件是另一个软件的升级版,如软件的产品名称之后附加了“Upgrade”或“PowerPack” 的字样,那么最初授予客户的使用权限将因升级而结束。第 4.3 中规定的使用权利不会受此影响。 4.2 如果客户适当拥有该软件的早期版本,则其拥有授予该软件的与该软件自身或(如果在靠技术上可以预见)早期版本有关的使用权力。 4.3 如果在软件自述文件的“同时使用”一节中列出了早期版本,则客户拥有作为替代权限授予该软件在一个 (1) 实例上使用此处所列早期版本的使用权力。如果在订货数据或 CoL 中规定的“使用类型”为“安装”或“用户”,则除许可的软件外,客户还可以使用自述文件中所列的早期版本,可同时在允许安装或使用所获得软件的实例上使用该软件。根据 5.4 部分的相应规定,早期版本只能与该软件一起转让给第三方。 5 客户的进一步权利和义务 5.1 客户无权出租或以任何其它方式许可软件,或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提供或访问软件,或者收费或免费将软件提供第三方,例如在提供应用程序服务或“软件及“软件即服务”过程中。 5.2 客户在生成备份副本方面合法权利不受影响。 5.3 根据版权法的规定,客户不得对软件进行修改、反编译,或者翻译,也不得任何程序元素。如果客户根据需要按照这些法律条款的规定采取行动,与独立获取的计算机程序间建立互操作性,那么客户应在采取这种措施之前以书面形式向西门子申请必要的接口信息或其它信息,并为西门子留出合理时间与时机提供这些信息,确保西门子的合法利益得以保障。此外,客户也无权在软件或数据媒介中消除任何字母数字形式的识别标志、商标或者版权声明,而且在客户有权制作软件副本的情况下,应当在不加变更的情况下予以复制。 5.4 客户有权将购买获取的任何软件从西门子转让给第三方。此时,客户应完全停止使用该软件,并应从设备和系统实例中删除所有安装的软件副本,并删除位于其它数据介质上的任何副本;或者应西门子要求,按照法律规定将客户不需要长期保留该副本的情况下,将副本提供给西门子。客户禁止再使用这些保留的副本。 5.5 如果客户收到了该软件的许可密钥,该密钥应当与软件一道向第三方提供。此外,应当将订货确认与 CoL 连同本一般条款一并提供给该第三方。经要求,客户应当将就软件提供的 CoL 随时向西门子提供。 5.6 如果软件是属于变量升?栋蛏栋姹荆突вΦ北A粼缙诎姹镜?CoL 并且经要求随时将其与软件的 CoL 一并提供给西门子。客户在根据 5.4 部分规定转让变量升级包和升级包时,还要将早期版本的 CoL 转让给第三方。 5.7 客户应该应西门子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向西门子确认完全执行了在 5.4、5.5 和(如果适用)5.6 部分规定的请求,并根据需要向西门子说明延长保留时间的任何理由。此外,客户应该明确要求任何第三方按照第 2 部分和第 3 部分中的规定履行所授予的权利并按照 5.1 至 5.3 部分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5.8 如果除软件之外,客户收到了包含已发布供使用的其他软件产品的数据媒介,则被许可方有权仅为验证的目的,免费在一定期限内使用这些已发布的软件产品。使用期限应当仅限于十四(14)天,自首次启动相关的软件程序开始起算,除非就期限另有规定,如在相关软件产品的 readme 文档中规定了其它的期限。 5.9 仅为验证的目的提供的这些软件产品应当适用本通用许可证条款中包含的各项规定。客户不得将不附带软件的软件产品向第三方单独传递。 5.10 美国政府授权使用的详细信息:该软件为商业计算机软件。 该软件的附加许可条款适用于基于云的环境(“软件”) 这些规定用于修正“适用于德国境内客户的自动化与驱动软件产品一般许可条款”(状态:2015 年 7 月 1 日)。如果一般许可条款与这些附加许可条款存在冲突或不一致,则附加许可条款优先适用。 1. 许可 1.1 西门子将基于第 2 部分提出的规定,采用以下方式提供软件:可在云环境中,客户可在自己的数据中心运行该软件,或将该软件运行为外部提供商的服务。客户有权自己安装该软件,或请提供商安装和运行该软件。 1.2 客户有权在内部使用该软件并将其用于自己的用途。客户有义务防止第三方的未经授权访问。 1.3 尽管软件安装在提供商的系统上,但客户应确保仅客户才能访问该软件。客户应与提供商签订协议,授予提供商或其它任何第三方访问软件的权限。 1.4 当客户发现提供商或任何第三方对该软件进行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复制或其它任何未经授权的操作时(下称“违反合同”),应立即通知西门子。客户应自担费用迅速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停止这种违反合同的行为。客户应对提供商在该软件方面的所有行为和疏漏负责。 1.5 客户应对西门子因以下原因而遭受的任何索赔、损失和费用进行赔偿:(i) 客户在履行或不履行本协议义务方面的任何行为或疏漏;(ii) 提供商、提供商的人员或其它任何未经授权的第三方在该软件方面的任何行为。 2. 技术要求 ?诨谠频幕肪持惺褂檬保突вθ繁T谌砑恼鍪褂檬倜冢缘7延寐悴肺牡抵泄娑ǖ募际跻蟆? 合同购买条款优先适用。如果这些条款与合同购买的条款冲突或不一致,则合同购买条款优先适用。 美国境内的客户,请注意以下事项:由 Siemens Industry, Inc. 为美国境内客户提供的软件,上述的“为德国境内客户提供西门子自动化与驱动技术软件的一般条款”不适用。该软件将采用合同购买中的条款与条件。 适用于经销商:为避免经销商或客户违反许可条款,须将此说明和许可条款以及随附的存储介质(若适用)提供给客户。